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操作游艇。

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

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  《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2.无色盲、色弱;

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4.口头表达无障碍;

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其《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

第八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

从事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应按《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见附件2)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进行(见附件3)。

第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

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仍然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应按照《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申请《游艇驾驶证》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艇驾驶证申请表》;(见附件4)

(二)身份证明;

(三)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5)

(四)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五)培训证明;

(六) 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操作人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七) 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者,海事管理机关签发相应的《游艇驾驶证》。

第十二条  《游艇驾驶证》适用范围的变更

申请变更《游艇驾驶证》适用范围,应完成《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对应的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与评估。

第十三条  持有其他船员适任证书人员申请《游艇驾驶证》

持有有效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通过《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可申请相应适用范围的《游艇驾驶证》。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换发《游艇驾驶证》,除须提交第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及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外,还应通过《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与申请适用范围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方可向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申请换发与原适用范围相应的《游艇驾驶证》。

第十四条  《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持证人可向其《游艇驾驶证》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并提交第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游艇驾驶证》失效,需通过《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第十五条  《游艇驾驶证》的污损或遗失补办

《游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的,持证人可向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游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

第十六条  《游艇驾驶证》的初次申领由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或游艇俱乐部统一办理;到期换证、再有效、变更适用范围、污损和遗失补办及境外《游艇驾驶证》换发等,由本人申请办理。

第十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  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应携带有效的《游艇驾驶证》,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游艇驾驶证》。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游艇操作人员、游艇俱乐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封闭水域是指封闭的与外界无通航联系的湖泊、水库等。

本办法所指身份证明包括: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居留证明、护照、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第二十  《游艇驾驶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