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外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中心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借助外能提高中心业务水平,根据中心业务发展需求,特制定《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外聘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              
2017年6月5日                  
 
 
 
 
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中心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借助外能提高中心业务水平,根据中心业务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专家实行聘任制,外聘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中心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薪酬发放工作,每年度对受聘专家结合其所承担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聘任资格
      第四条 按照中心实际工作需要,外聘专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内河水运工程、航道养护管理、内河船型标准化及海河船员培训等相关行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愿意与中心长期合作,用实际行动支持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胜任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外聘专家管理
     第五条 专家职责
     (一)能对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等诸多方面的工作经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愿意为中心的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为中心相关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三)接受中心委托,积极承担中心交办的科研或服务项目。
     第六条 专家权利
     (一)聘任期间,对外可以使用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外聘专家的称呼,但不能以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的名义从事与聘任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二)中心将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为专家承担中心安排的课题提供所需经费;
     (三)外地专家因工作需要前来中心往返差旅费及出差所需的费用均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条 专家义务
     (一)外聘专家在聘用期间,以中心名义开展的科研项目研究以及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应该归中心与外聘专家共有(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外聘专家应当严格保守中心商业机密。
第四章 聘用及解聘程序
     第八条 专家受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本人自荐或专家原单位推荐,报中心主要领导通过后,经综合科备案公布。
     第九条 专家解聘
     解聘受聘专家,因以下情况可以提前解聘:
     (一)聘用期间因各种客观原因由受聘人自行提出提前解聘的;
     (二)聘用期间,受聘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处分的;
     (三)外聘专家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中心交办的任务或不能完成聘期任务,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聘专家的。
     外聘专家解聘需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由综合科办理相关外聘专家的解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外聘专家审批表